有一位三十多歲的女子,名叫曼那,自己犯了法,卻掌摑警員及襲擊警務人員三次,理應判刑,就是因為她是大法官的侄女,所以有很多優惠,處處得到維護。
這件事上,首先父母最丢臉,教出這樣的女兒,第二是大法官蒙羞,可以判其他人的罪,不治自己侄女的罪,反而利用自己的影響力,令犯法的人得到格外開恩。可真是千古罪人,怎麼說? 一個標榜自己是法治之區,依然出現這種行為,以後還可以指責其他地區的人不公平,利用職權嗎?整個綱領被一個人破壞,不是千古罪人是什麼?
大義滅親與官官相衛,選那一種?無論選了那一種,我們管不了,但是到了閻王面前,自有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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